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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想尽办法给人以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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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元年,李世民处理完一些紧急的事情后,对刑事案件之类的司法问题关注起来。
司法事关稳定大局。
《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
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
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劾,欲成其考课。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
』诏从之。
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
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如此,庶免冤滥。
』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他的观点是,人死了就不可能再活,因此执法务必宽大简约。
卖棺木的人希望每年都发生瘟疫,并不是他对人们的仇恨,只是因为瘟疫有利于棺木出售罢了。
现在,司法部门审理一件狱案,总想把案子办得严峻苛刻,用这种手段来完成考核成绩。
这个绝对不行。
他于是定下规矩:从今以后,死刑都要让人大常委会(中书省)、最高人民检察院(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员及国务院领导(尚书九卿)等共同决议,禁止滥用刑罚,严格避免冤案。
这样实行的结果是,从贞观元年到贞观四年,判为死刑的,全国一共只有29人,刑罚几乎都快要搁置不用了。
后来,他又不断补充完善他的宽大简约论。
贞观十年,他就指出:国家法令,必须订得简明,不应该一种罪有几条款,格式繁多了,官吏就不能全都记下来,更容易发生奸诈。
如果想开脱罪责就援引轻判的条款,如果想加重罪就援引重判折条款。
一再变更法令,实在无益于刑理,应该仔细审定法令,不要让法律条款产生歧义。
他还非常重视法令的诚信。
他很详细地听取了魏徵关于这方面的意见。
魏说:诚实信用,就是国家的行动纲领,如果话说出来却不被实行,是言而无信;法令制定了却不被服从,是为没有诚意。
不被实行的言语,没有诚意的法令,对国君来说,就会败坏道德名声,对于百姓来说就会招致杀身的危险。
魏徵他们其实已经非常有经验了,因此看问题常常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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