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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女子吴某,她的集资诈骗案已经数年了,浙江省高院二审下来,死刑。
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结果下来却是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她不会死了。
死和不死,只是依据的标准不一样。
死,理由一二三四五六,足够让她死好几回;不死,依据也是一二三四五六,侥幸可以不死。
云南昭通男子李某,奸杀同村女孩,又将她3岁弟弟摔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是,因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
罪大恶极,为什么会不死?原来,云南高院是根据一千多年前大唐皇帝李世民的理念去审理的,不死的理由他们认为有一二三;可是,一千多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部分老百姓不同意这个判决,要他死的理由同样也是一二三。
最后,李昌奎当然是一命抵两命去了。
其实,我很理解云南高院的法官,他们的理念是,杀人不偿命,并非是不珍视人的生命,相反是过于珍视。
只是这样的理念不太适合中国当下的国情而已。
我写过一篇《刑期怎么算》的小文,还没发表,录此如下:
前几天,本地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大案,不少媒体还详细列有一张表格。
下面这张表格,研究了好长时间,不明白的是,受贿的金额和刑期到底如何挂钩?又询问了法律专业人士,回答也是含糊,只是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邬某某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副厅级)
119万元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张某某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原党委书记社长(副厅级)
39万元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葛某某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原董事长(正处级)
240万元
有期徒刑十四年
郭某某
平湖市原政协主席(正处级)
1699万元
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全某某
平湖市水利局原局长(正科级)
1896万元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某某
象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副主任(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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