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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与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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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一项职业,从事这项职业的全体又构成了一个律师共同体。
虽然这个共同体有着共同的业务,肩负着共同的使命,分享共同的价值观,但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也是注定要相互竞争的。
因此,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又是相互竞争的个体。
每个律师在与同行相处时,既要维护个体的利益,又要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的情况是,部分律师为了个体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使得整个律师行业的风气每况愈下,深受社会各方面的谴责。
因此,为了维护律师行业整体的名誉与利益,每一个律师都要遵守律师的行为准则和同行间的竞争规则,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使得行业内部有融洽的竞争氛围,共同促进法律服务事务的发展,以获得社会各方面对律师行业的积极评价,让所有律师都受益。
因此,正确处理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对整个律师行业以及律师个人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尊重与合作;二是禁止不正当竞争。
1.尊重与合作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这是律师之间作为同行最基本的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2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2条至第74条规定了具体要求: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2.禁止不正当竞争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1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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