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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为当事人行贿审判人员获刑
(一)案情
作为原广东鲲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合伙人的李甲,在代理当事人一起民事案件的时候,接受了当事人的请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杨乙行贿累计达43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李甲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2006年,宏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丙找到李甲,请求其代理宏通有限公司与佛山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和三水森林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一起投资合同纠纷案。
这一案件从2004年到2009年间,先后经历二审、再审提审、发回重审、第二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
在该案第二次发回重审的阶段,李甲与卢丙为了获得对己方有利的判决,合谋送钱给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主审该案的助理审判员杨乙,并约定由李甲负责实施向案件审判人员的行贿活动。
2008年下半年,在助理审判员杨乙的住家楼下,律师李甲将之前卢丙交予其的20万元人民币以及一个导航仪送给杨乙,杨乙在收下财物之后,又将导航仪和其中人民币10万元交给了李甲。
2009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了判决,认定宏通有限公司在合作投资经营中的实际投资比例为57.1%,千叶花园等公司被判赔偿9000余万元人民币。
2011年1月和3月,在案件相关判决做出之后,为感谢杨乙在审判中做出对李甲所代理一方有利的判决,李甲又两次送给杨乙合计23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22日,李甲应侦查机关的要求到案协助调查,并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年8月4日,经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后,李甲被执行逮捕。
此后,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检察院于2011年12月底以行贿罪对李甲提起公诉,对涉案的助理审判员杨乙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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