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banner"
>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指对检察官具有普遍约束、引导、教育和奖惩功能的一系列行为规则的总和。
它是相关法定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内部各职能部门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建的一系列规则。
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激励性、引导性,也具有规范性和制约性,它既关注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也关注检察官的内心道德和检察职责之外的非职务行为,因此,可以说检察官职业道德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行为规范。
一个合格的检察官应该从内心认知和外在行为两方面共同恪守和认可检察官职业伦理;反言之,没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支撑,则无法塑造健全的检察官职业。
探讨检察官职业伦理定位,审视和完善其职业伦理,是检察机关宪政地位回归和法治发展的共同需要,它既关系检察官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和检察职能的实现,也关系我国法律监督的质量、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一)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对象具有特定性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世界各国检察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若想探求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概念,还应当明确其规范对象——检察官的范围。
中外检察官制度名称虽同,但性质有别。
从一般意义上说,检察官是指从事检察事务的国家官员。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权缺少明确具体的界定,检察官的范围存在一个泛化的问题,尤其是在2001年《检察官法》修改以前,检察院没有对检察官进行明确的名额编制,出任检察官也不需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或检察官考试,准入门槛很低,所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可以成为检察官。
因此,很多时候检察官已不是严格意义上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而成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标志和普遍性称谓。
2001年《检察官法》的修正使这一情况有所改善,其第2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这个规定对检察官的界定是比较清楚的。
因此,我们所指的检察官,即严格遵循《检察官法》的范围界定的人员。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