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J=M1+F
其中,F表示来自女方家庭的部分。
如果细分,有来自新娘父母的赠予,也有女方亲戚或朋友的添箱,还可能有新娘本人婚前的劳动所得,在此毋庸细叙。
严格地讲,这才是真正的“陪送”
“陪嫁”
。
就这一意义而言,“陪送”
“陪嫁”
和“嫁妆”
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毛博士研究清代嫁妆,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关怀:以物权为中心进行考察。
《嫁妆》正文五章,除第一章整体描述、第二章对满洲贵族的研究外,第三章考察嫁妆与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第四章讨论妇女对嫁妆的支配权,第五章论述因嫁妆而引发的社会问题,这三章内容都围绕着妇女的财产继承权而展开。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但既然如此,按理就应该专注于女性从娘家得到的嫁妆,即上述公式中的F部分,而不宜笼而统之将嫁妆打包处理。
是否《嫁妆》中讨论的嫁妆只涉及F而不关乎M1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嫁妆》一书中制作了多幅表格,其中表3-2“嫁妆与聘礼关系举例”
(第160~163页)、表5-1“贫家陪嫁举例”
(第237~239页)、表5-3“地方志中的奢嫁记载”
(第248~253页)中有不少史料可以直观地反映嫁妆和男方财礼(M1)之间的关系,例如:
(1)民国《凤山县志》:“女家备办上述各物,除将男家所给聘金用尽外,上中家每嫁一女,先时须贴用一二百元,现时约贴数万元。”
(第161页)
(2)民国《平乐县志》:“至于聘金之来,完全璧返,为婚姻不论财礼之表示,不独富有者为然,稍足支持者大率类是。”
(第161页)
(3)民国《重修蓟县志》:“惟贫困者嫁女无资,少索财礼以为嫁女时之衣饰。”
(第237页)
(4)同治《雩都县志》:“贫家因以为奁,或多索金。”
(第238页)
(5)同治《筠连县志》:“有女家贫不收采礼,奁具悉听夫家自制,谓之‘倒办’者。”
(第239页)
(6)民国《万全县志》:“所有双方之聘礼、妆奁,或用高桌陈列,或用食盒装置,抬夫数十人,……”
(第249页)
上述6条史料,(2)(6)两条是将聘礼(M1)原物璧还;其余4条则是女方动用M1的资金置办物件,(5)甚至连置办都由男方承担。
类似资料在《嫁妆》中还存在不少,兹不赘述。
现实生活中广大农村地区迄今仍有不少地方沿袭这一习俗。
在对M1、M2不加区别的情况下,笼统地就嫁妆来讨论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显然是不可能有准确答案的。
毛博士并非不知嫁妆与聘礼存在关联,她也曾指出:“许多情况下,嫁妆还由聘礼转化而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