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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入伙、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由于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个人信用直接影响原来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退伙。
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①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②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①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择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②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做出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协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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