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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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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采取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是产品质量标准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总称。
它是实现产品质量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前提,也是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
产品质量标准按其制定的部门或单位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另外,按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一般性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保障安全、健康是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要实行强制性标准,除此之外,可实行一般性标准。
知识拓展
2008年10月1日,我国首部《婴幼儿服装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标准中凡涉及婴幼儿服装安全方面的条款均为强制性规定。
《标准》明确规定了婴幼儿服饰中的可萃取重金属含量,砷含量不得超过每千克0.2毫克,铜不得超过每千克25毫克;最令人担心的甲醛含量必须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千克。
针对婴幼儿爱拉拽衣物、咬衣服等特点,该标准制定了一些专门保护婴幼儿安全的强制性条款,如套头衫最大领围不小于52厘米;金属附件不得有毛刺、锐利边缘和尖端等技术要求。
《标准》还特别强调,婴幼儿服装必须在产品标识上注明“不可干洗”
。
据了解,干洗剂中可能含有某些易对婴幼儿皮肤产生刺激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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