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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判决做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经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丧失票据无效。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五、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1.概念和分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汇票当事人身份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依汇票的到期日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其中远期汇票又可分为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2.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如下:标明“汇票”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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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汇票的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有: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出票附有条件无效。
汇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将被追索。
3.背书
(1)背书要求。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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