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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5.裁决
仲裁庭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时,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五、申请撤销裁决和裁决的执行
(一)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二)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发生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为涉外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会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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