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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证人所证实的事情仅靠普通的观察难以实现,而是需要非常敏锐的感官或者信息时,情况将会变得更糟。
人们通常相信传统方法,因此,当现实情况需要进行仔细观察时,往往缺乏必要的科学知识。
鉴此,如果假定某个证人具有特定的专门知识,就将导致严重的错误。
通常情况下,证人并不具备此类专门知识,或者并未运用这些专门知识。
类似地,我们通常假定证人倾注了特殊的关注和兴趣,但随后往往吃惊地发现,证人对自身事务也往往敷衍了事。
鉴此,对于那些与自身关联较小的事物,我们更加不能假定证人有专门知识,因为涉及对客观事物进行实际理解的情形,人类的无知程度远远超出所有的假定。
许多人都知道客观事物的表象,并且认为自己同样知道客观事物的实质,因此当接受询问时,总是格外确信地作出断言。
不过,如果你轻信此类知识,就将导致十分危险的危害后果,因为此后极少有机会来识别这种危害。
当法庭就某个新问题询问证人时,首先有必要了解证人对该问题的一般知识,包括他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以及他对这个问题有哪些看法。
如果你判断证人对此一无所知,就会对他的问题和答案作出相应的评估,至少不会犯方向性的错误,并且尽快选择其他的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对证人的询问过程应当尽可能缓慢有序地进行。
卡勒斯[16]就此指出,在一名学者经过努力确实无法发现某个事物之前,不要向他公布答案。
任何能力都要先行培养,然后才能付诸实践。
尽管这种方法难度较大,但它是教育儿童的重要方法,也是十分有效的方法。
它实际上是一种例证教育方法。
我们通常结合过去类似的经历,教育儿童认识新的事物,例如,通过比较儿童过去遭受的痛苦,让他人认识到类似行为对动物造成的痛苦。
无论是教育儿童还是训练证人,这种类比方法都很有效。
当某人被粗暴对待时,如果要求证人回忆自己的经历,对这起事件的长篇描述就可能会存在较大差异。
最初,证人可能认为这可能是一个“夸张的玩笑”
,不过如果让他回忆自己面临的类似经历,并且将两起事件进行比较,证人就会改变自己的陈述。
由于案件细节千差万别,具体例证也因案而异,但例证方法通常非常有效。
这种例证方法也可能适用于被告人,只要被告人具有类似的生活经历,就可以让他结合自身经历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
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也可以使用这种有效的技巧。
只要将当前案件与陪审员经历的类似事件进行类比分析,就能够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
这里面临的困难仍然在于,陪审员由陌生人组成,而且数量上有12个人之多。
找到一个能够为所有陪审团所熟悉的类似事件,并且与当前案件进行很好的类比,这项工作的难度很大。
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就将具有令人欣喜的显著效果。
不过,仅仅找到与当前案件类似的案件还并不足够。
如果想让证人理解并参考类似的案件,这种类比还应当在事件、动机、意见、行为和表现等方面具有可识别性。
理念与人一样,都有最初的起源;了解人的祖上,就能够识别后代的同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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