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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中国建交国同台湾通航问题
中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主权是完整一体的。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与中国建交国不得与“台湾当局”
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航空关系或签署任何官方航空协定,如需同“台湾当局”
建立民间航空关系,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与中国政府磋商,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方可同“台湾当局”
的私营航空公司互飞。
有的国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就已经同“台湾当局”
通航,可通过与中国政府谈判,改变其同“台湾当局”
通航的官方性质后继续其民间商业运输安排。
根据上述原则,中国政府已经同意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民间航空公司与“台湾当局”
的私营航空公司通航。
目前同“台湾当局”
建立航空关系的与中国建交国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奥地利、卢森堡、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阿联酋、南非等20余个国家。
2.与中国建交国对台军售问题
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都应本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台湾当局”
提供任何种类的武器或武器装备,都有义务拒绝向“台湾当局”
出售、提供或帮助“台湾当局”
生产武器。
然而,极少数与中国建交国出于政治需要和经济利益的驱使,违背自己在国际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向“台湾当局”
出售武器或武器装备,在海峡两岸之间制造紧张局势。
这不仅违反了国际关系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也是对中国安全的严重威胁和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同时也不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对此,中国政府表示强烈反对。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与中国建交国向“台湾当局”
出售任何种类的武器装备或提供生产武器的技术。
3.与中国建交国不能与“台湾当局”
发展官方或半官方关系
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领事关系,互设具有官方性质的机构,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性质的往来。
尽管台湾与祖国大陆尚未统一,但这并不表明中国对台湾不拥有主权。
外国同“台湾当局”
发展关系首先要尊重中国的主权,以不干涉中国的内政为前提。
与中国建交国和“台湾当局”
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的民间经贸、文化关系。
超出这一界限,试图建立和发展官方关系,势必造成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内政的干涉,也势必损害这些国家同中国的关系,必然遭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
两岸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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