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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也是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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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犹太人的商业法则里,公司是商品,契约也可以当作商品。
出售契约有什么好处呢?契约本是商谈双方签订的约定,是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和所享受的权利。
这是双方的事。
销售契约,是把这些能享受的权利,连同必须履行的责任一块儿让给第三者,条件是第三者得付出一定的价钱。
卖契约的人相当于一个坐享其成的人,他不需要经营业务,也不需要履行契约中所指定的责任,不费力气地赚取了其中的利润。
这对于会赚钱的犹太人来说,何乐而不为呢?
因此,只要他们觉得买卖双方的条件都能接受时,他们就十分乐意地把契约卖了!
有人要卖,当然必须有人想买,方能成交易。
在自然界中,事物都有对立的双方存在,所以世界才是如今的一个平衡体。
打破了平衡,世界将是一片混乱。
所以说,买、卖是同时存在的,它们构成了一个平衡体。
因此,有卖契约者,必然存在买契约者。
犹太人专门收买契约,买了契约后,代替卖契约者履行契约,从中赚取利润,达到赚钱的目的。
当然,他们所收买的契约,仅限于他们的确认为有信用而信得过的商人。
我们所说的“代理商”
就是指这种靠买契约而稳赚利润的人,在犹太人的原称中是“贩克特”
(译成汉语叫“掮客”
)。
他们不能直接进行商谈,不能参加契约签订,所以很难全面了解对方的实情。
在购买契约时,他们只能采取比较保守的做法,只买信誉好的商人的契约。
因为万一购买的是不履行契约的商人的契约时,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他们不愿意冒这种险。
这样的事也曾经发生过。
“代理商”
贸然购买一位不甚熟悉的商人的契约,结果契约的对方不太遵守契约,常常发生不履行债务之事,代理商只好忙于要求赔偿,赔进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赔进大量的资金。
所以,代理商们一般不敢贸然涉足其境。
在商界,随处可见“贩克特”
,特别是在证券交易场所尤其多。
现在的贸易商,或大或小都和“贩克特”
有接触,世界各地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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