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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8】
票务代理商A以价格PA销售歌剧票,一买主定购了N张,允诺在演出当日取票付款。
出于对买主的信赖,A以批发价格PW购入歌剧票来履约。
如果没有这位买主,A将这些票以价格PB卖给票务代理商B,临近演出的前一天,买主违约,拒绝支付票款。
由于前几场演出效果不好,这些票只能以更低的价格PS出售给另一买主。
在本例中,因为买主的违约,票务代理商A遭受了损失。
在预期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下,A未受损失的状态为A以价格PA售出歌剧票,但因买主违约A实际以低价PS售出歌剧票。
因此,对A的预期损害赔偿应当为:N(PA-PS)。
在信赖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下,A未受损失的状态为A在没有签订合同时所处的状态,即A没有以批发价格PW购入歌剧票。
但因买主违约A以批发价格PW购入的歌剧票只能以低价PS售出。
因此,对A的信赖损害赔偿应当为:N(PW-PS)。
在机会成本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下,A未受损失的状态为A在与票务代理商B订立合同,并在其合同得到履行后的状态,即A以价格PB将歌剧票卖给B。
但因买主违约A实际以低价PS售出歌剧票。
因此,对A的机会成本损害赔偿应当为:N(PB-PS)。
可见,三种赔偿方式下对受害方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预期损害赔偿额总是大于等于机会成本损害赔偿额,因为作为理性经济人,受约人通常会选择对其最有利的合同(预期利益最大)。
而一旦发生违约,受约人受到的损失最大,所获得的赔偿应当最多,其所获得的赔偿至少与机会成本损害下的赔偿额相等。
而履行另一个可供选择的最优契约也至少比受约人不订立任何合同的收益要好。
因此一旦违约,受约人所获得的机会成本损害赔偿额大于等于信赖损害赔偿额。
三种赔偿方式的赔偿额在数量上的关系可以由公式(3-4)来表达:
预期损害赔偿额≥机会成本损害赔偿额≥信赖损害赔偿额(3-4)
当然,公式(3-4)体现的数量关系只有当法院判给受害方的损害赔偿额是完全时才成立。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不完备性,法院判定的损害赔偿往往是不完全的,因此,受害方实际能通过法院获得的赔偿不一定遵循公式(3-4)所体现的数量关系。
(四)返还
返还也是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受害方要求违约方归还他从受害方那里占有的财产。
由于合同的履行通常有先后顺序,在履约过程中,有时候受害方会向对方先交付一定的财产,如果对方违约,受害方可以要求对方以返还的方式赔偿。
返还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赔偿,它没有补偿受害方的预期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和机会成本损失。
但是返还赔偿方式具有易于操作和可强制执行的优点。
采取此种方式,受害方无须举证自己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和机会成本损失,法庭能完全认同受害方的返还诉求;而采取其他几种损害赔偿时当事人均需承担举证责任,其实际能够获得的赔偿额因法院的审查可能低于其向法院主张的数额。
案例3-19显示了预期损害赔偿、信赖损害赔偿、机会成本损害赔偿和返还这四种不同救济方式下的赔偿额。
【案例3-19】
票务代理商A以价格PA销售歌剧票,另一票务代理商B以价格PB销售同样的歌剧票,但PAPB,一位买主从B处以价格PB定购了N张票,已预付全部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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