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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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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影响力的行为。
合并是最主要、最普遍的经营者集中方式,除此之外,经营者集中还可以采取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
按照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类。
横向集中是指处于相关市场的同一生产经营阶段,从事同样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这些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例如,同为啤酒生产商之间的合并即为横向集中。
纵向集中是指从事同一产业、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这些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而具有商品买卖关系。
例如,啤酒生产商和啤酒销售商之间的集中即为纵向集中。
混合集中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这些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
例如,啤酒生产商和电器销售商之间的集中即为混合集中。
在这三类经营者集中形式中,横向集中最容易形成垄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对竞争的负向影响较小。
不过,这种分类在实践中并不绝对,有的集中可以包含多类集中的特点。
经营者集中将产生双重的经济效应。
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促进企业内部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集中会产生垄断效应,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资源配置的效率。
经营者集中的双重效应决定了法律对其规制的边界。
换言之,不是所有的集中都将受到法律的干预。
如果经济分析表明,一项集中在总体上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效率,则它将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一、规制理由
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规制的理由在于其对竞争和效率的破坏。
如前所述,集中具有双重的经济效应,可能促进动态效率,也可能妨碍竞争破坏静态效率。
如果集中对效率的促进作用大于损害作用,则集中不受法律调整;反之,集中需受法律规制。
图6-1显示了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应的一般模型,该模型由威廉姆森提出,它形象地揭示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的理由。
[1]
图6-1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应
在图6-1中,横轴Q代表商品数量,纵轴P代表商品价格。
在经营者集中发生之前,市场是竞争的,市场需求曲线为D,商品的平均成本为AC1,商品的价格为P1,P1=AC1,对应的商品数量为Q1。
集中发生之后,经营者具有了市场支配力,商品价格上升为P2,数量减少为Q2,这导致了社会总福利的损失,损失的大小由图中阴影部分A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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