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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传统的刑法学家的确很乐意吸取道德哲学家的教诲。
但经济学家不这么认为,经济学家用“效用函数”
的概念来取代法律中的“意图”
,这么做很自然,因为将实体化的精神状态让位于行为主义假设正是经济分析的核心。
在经济学家看来,过失和故意的区别是,前者没有以合理成本来避免伤害,后者则是花费一定的成本来造成伤害。
正因为如此,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过失者来说通常就是一种恰当的矫正性激励——它内化了过失者给别人造成的损失。
但对于故意伤害者则不然,法律需要对其科以刑罚(而不仅仅是责令赔偿)才能阻止他的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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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危害与公诉
与损害私人利益的侵权不同,犯罪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危害。
例如谋杀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危害了公众利益,使未受害的社会公众也担忧自身的生命安全。
某些犯罪虽然表面上没有具体的受害人(例如赌博、贩毒等),但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已经损害了社会的和平安全。
即使有些犯罪处于未遂状态,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但这些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给公众带来了恐慌。
由于犯罪的这一特性,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像侵权行为那样由受害人提起私人诉讼。
由于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主观意愿和对抗判决的倾向,使得犯罪不能借由民法提供的侵权救济而得以制止。
这时,由国家作为原告提起公诉是符合效率的。
以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危害的公共性质使得国家刑法对犯罪的干预成为公共物品的供给,只有国家提起公诉才能解决私人治理犯罪所存在的供给不足的缺陷。
(三)更高证据标准
与民事侵权相比,国家对犯罪提起的公诉要承担更高标准的证据标准。
公诉方必须提供超出合理怀疑范围的证明,即证据必须达到毋庸置疑的标准。
而民事诉讼适用“优势证据”
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比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可信,就可以获得法庭的支持。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刑事诉讼设置更高的证据标准,有利于减少刑法的错误成本,更有效率地遏制犯罪。
刑法的错误包括错误开释和错误定罪。
刑法设置的更高证据标准将导致错误开释的增加和错误定罪的减少。
但错误定罪比错误开释的后果更糟,治理错误定罪比治理错误开释面临更高的成本。
因此,更高证据标准将更有效地威慑犯罪。
(四)惩罚性的制裁
与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补偿性制裁不同,刑法以惩罚来制裁犯罪。
民法旨在让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而刑法旨在让罪犯的利益受损,并不直接让受害人得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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