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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审判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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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方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如果争议没有被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则案件将进入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法官将在当事人及其律师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当事人及律师各自承担着一定的角色。
在不同的国家,这些角色不完全相同,使得各国的审判方式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般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审判方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的特点在于,法院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程序的进行、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均主要由法官来完成。
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职责,审判活动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展开,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在于,法院在诉讼中居于中立的地位,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准备主要由当事人及其律师负责。
当事人双方积极地参与诉讼活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权利,法官只是消极地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并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因各国的诉讼历史发展而形成,在现代也具有互相融合的倾向。
它们各具优势,也各存弊端,目前还缺乏足够的证据来判断哪种模式更胜一筹。
一般认为,职权主义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实现实体正义,但也容易忽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当事人主义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存在诉讼迟延与诉讼费用过高的弊端。
因此,笔者认为较好的方式是既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又强调法官对审判的适当干预,以准确地适用实体法,并节省诉讼成本的支出。
换言之,笔者认为需要调动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双方的积极性。
要调动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积极性,就需要考虑他们的激励机制。
律师的激励机制是市场化的,体现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结合。
律师通过向当事人出售法律服务来追求私利。
在法律环境中,职业规范、道德和个人利益引导他们追求其客户的最大利益。
他们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使他们能够帮助法院发现案件的信息,有利于法官做出判断。
不过,维护律师的激励机制仍然面临代理问题的挑战。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也存在代理问题。
作为受托人,律师可能偏离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的利益。
风险代理的律师收费方式为代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思路。
它通过允许律师分享当事人收益的方式,诱导律师将自身利益与当事人利益调整一致。
法官的激励机制在于法官的独立性。
要发挥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审判职能,就必须保持法官的独立性,使其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与其财富和权力不相关联。
这种独立性,既体现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上,也体现在法官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关系上。
只有在法官不受干扰,处于中立的立场上,他才有动力去做正确的裁判。
因此,法官的独立性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关注,并以各种方式来保障。
例如,在欧洲,法官是等级制的官僚体系中的公务员。
其升迁取决于上级对他们业绩的评估,其独立性体现为司法官僚体系与社会中的私人纠纷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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