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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三班的教室内,午休的静谧被偶尔翻动书页的声音拂过。
钟情坐在最后一排靠窗的位置,埋头写着民事诉讼书。
没有使用任何花哨的修辞,也没有倾注个人的哀怨。
原告:钟情。
被告一:顾子辰。
被告二:顾卫国(系被告一之法定监护人)。
被告三:圣斯利安私立高级中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里,钟情条理分明地列出了三项:
第一,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家属陪护折算)、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一万两千五百元。
第二,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被损毁的书包、电子词典及学习资料等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第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道歉。
事实与理由部分,她将公安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核心证据引用,清晰地界定了顾子辰的侵权事实。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顾子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顾卫国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她同样引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指出圣斯利安高中在教育、管理职责上的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写完最后一个字,钟情放下笔,轻轻吹干了纸上的墨迹。
这份诉状上的金额加起来,六万四千三百元,相比于张律师在派出所里居高临下施舍的五万块钱,并没有高出太多。
但这两笔钱的性质,却有着天壤之别。
前者,是资本用来买断尊严,践踏法律底线的封口费;后者,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准绳,强制要求加害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钟情将诉状复印了三份,连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的诊断证明、派出所的受案回执等证据清单,一起打包装进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里。
下午只有两节副课,钟情直接向新换的代课班主任请了半天假。
新班主任显然已经被校领导特意叮嘱过,面对钟情的请假条,连一句多余的盘问都没有,痛快地签了字。
……
下午两点半,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与电视里演的那种威严肃穆的庭审现场不同,基层的立案大厅总是充斥着嘈杂的人声,复印机的轰鸣以及各种琐碎的纠纷。
钟情拿了号,安静地坐在排椅上等待。
她年轻的面庞和身上洗得发白的校服,在周围一群因为欠款、离婚、邻里纠纷而焦头烂额的成年人中间,显得有些格格不入。
“请a035号到四号窗口办理。”
听到叫号,钟情站起身,拿着牛皮纸信封走到玻璃窗口前,将材料递了进去。
窗口里负责审查立案的年轻法官助理接过材料,漫不经心地扫了一眼。
每天经手成百上千份格式残缺,语句不通的民间诉状,他早就习以为常了。
但当他的目光落在钟情提交的这份民事起诉状上时,动作不由自主地停顿了一下。
要素齐全,诉求明确,法条引用精准到具体的款项,证据目录编排得比很多执业律师还要严谨规范。
甚至连监护人连带责任和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逻辑,都梳理得滴水不漏。
法官助理有些惊讶地抬起头,看着玻璃窗外这个看起来不过十七八岁的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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