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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秘书处与总干事
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
部长会议明确了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主要有以下职责: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员施加影响,要求它们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总干事要考虑和预见世界贸易组织的最佳发展方针;帮助各成员解决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管理预算和所有成员有关的行政事务;主持协商和非正式谈判,避免争议。
3.3.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管理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
2.组织职能
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3.协调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4.调节职能
当成员国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解决。
5.提供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
3.3.4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
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
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
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
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
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2.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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