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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是指在论证和思维过程中,要确定一个判断为真,必须有足够证明它真实的理由。
如果提不出充足的理由来论证它,那它就是没有根据的、没有论证性的;缺乏论证性的论断,是没有说服力的。
楚国大夫登徒子在楚王面前揭露宋玉的劣行,说他长得一表人才,能言善辩、口若悬河,但是本性好色,希望楚王日后不要让他出入后宫。
楚王听了登徒子的话后,就去质问宋玉。
宋玉这个人反应敏捷,逻辑缜密,还很擅长诡辩。
被楚王质问的宋玉,临场便给自己洗白:“我老家有一位绝世美女,偷偷摸摸地爬墙偷窥我三年,我也从未动心,这能叫好色吗?”
接着,他又开始“抹黑”
登徒子:“登徒子的妻子蓬头垢面、耳朵挛缩,嘴唇外翻、牙齿不齐,弯腰驼背且走路一瘸一拐,还长有疥疮。
这么丑陋不堪的一个女子,登徒子却爱不释手,还跟她一起生了五个孩子!
您说,谁更好色呢?”
在逻辑思维的过程中,无论是提出问题还是面对争议,都要找到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其真实不虚。
结论是否正确,关键就在于理由是否扎实,有充足的理由,才能说服他人。
宋玉提出登徒子的妻子相貌丑陋是事实,但喜欢容貌丑陋的妻子,就说明登徒子好色吗?宋玉的理由和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俨然是诡辩和“抹黑”
!
也许你会问:为什么是“充足的理由”
,而不是简单的“理由”
呢?
在同一个判断下,可以提出无限多的理由给予支持,但就算那个判断是真的,也只有一些理由被认为是充足的;如果那个判断是假的,则任何一条理由也不是充足的。
毕竟,有些诡辩者试图证明假的论题时,会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论题的理由,这些理由再花哨也不是充足理由。
所有与素质有关的恶劣、低俗和浅薄,其本质都与逻辑有关,是缺乏逻辑的基本知识,缺乏运用逻辑的基本能力,缺乏逻辑的思维方式。
——D.Q.麦克伦尼(美国著名逻辑学家、哲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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