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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论直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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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种普遍印象,即认为我们所相信的一切事物,都应该是能够被证明的,或者至少能表明被证明的可能性很高。
许多人觉得,无法给出理由的信念乃是不合理的信念。
这种观点大体上是正确的。
我们几乎所有的共同信念,都是从别的信念中推演出来的,或者能够从别的信念中推演出来,而这就可以被视为信念的理由。
但是,通常情况下这种理由会被遗忘,甚至我们脑海中从未有意识地想到过它们。
例如,我们很少有人会问自己:有什么理由能假定我们正吃的食物不会变成毒药?然而,如果有人如此质问,我们觉得可以找到一个完美的理由,哪怕当时没有现成的理由。
我们的这种信念通常能被证明是合理的。
但是,让我们试想有一位固执的苏格拉底,不管我们给他什么理由,他都继续要求用另一个理由来解释这个理由。
他这样寻根究底,也许不用过多久,我们最终会被逼到这样一个境地:我们再也找不到任何一个更进一步的理由了,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在理论层面甚至也找不到任何进一步的理由。
以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信念为起点,我们可以从一个点退回到另一个点,直到得出某个普遍原则,或者得到普遍原则的某个实例,这个原则似乎光鲜自明,而它本身却不能从任何更为自明的东西中推导出来。
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问题上,例如食物是否真的有营养而且无毒,我们都要回到第六章中讨论过的归纳法原则。
但除此之外,似乎没有继续倒退一步的余地了。
该原则本身不断地被用于我们的推理中,有时是有意识的,有时是无意识的。
但是没有任何推理能从更简单的自明原则出发,如此便引导我们以归纳法原则作为其结论。
对其他逻辑原则也是如此。
逻辑原则的真理对我们而言是自明的,我们用它们来构建证明;但是它们自身或至少其中有一些是无法被证明的。
然而,自明性并不囿于那些不能被证明的普遍原则。
当我们承认了一定数量的逻辑原则之后,就可以从这些原则推演出其余的原则;而推演出来的命题往往和那些未经证明的假定命题一样的自明。
此外,一切算术命题都可以从逻辑的普遍原理推演出来,像“2+2=4”
这样的简单算术命题,也像逻辑原理那样是自明的。
似乎还存在一些自明的伦理原则,例如“我们应该追求美好的事物”
,尽管它们有更多争议。
应注意的是,就普遍原则的一切情况而言,处理常见事物的特殊事例比普遍原则更为明显。
例如,矛盾律指出,任何事物都不能既具有某种性质又不具有这种性质。
只要理解这一规律,就会发现这是显然的,但当说我们所看到的一朵玫瑰不可能既红又不红,这时候就没那么显然了。
(当然,玫瑰花有可能部分是红的,部分不是红的,或者玫瑰花可能是粉红色的,我们几乎不知道是否应该称为红色。
但在前一种情形下,玫瑰花作为一个整体显然不是整个都红,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只要我们对“红”
给一个精确的定义,答案在理论上也可以是确定的。
)我们通常通过一些特殊事例才能看到普遍原则。
只有那些善于处理抽象概念的人,才能不借助事例帮助便轻易地掌握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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