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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应故意隐瞒或歪曲有关学生进步的主题内容。
4.当学生的学习、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时,应为保护学生做出恰当努力。
5.不应故意使学生处于尴尬或受贬低的处境中。
6.不应基于种族、肤色、宗派、性别、原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社会或文化背景、性别倾向的不公平;将任何学生排除在任何活动之外;剥夺学生获得补助金;准许学生有任何特权。
7.不应利用与学生的职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
8.不应透露在职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除非完全用于职业目的,或法律要求。
原则二:对职业应承担的义务
教育是被公众赋予信任与责任而授予的职业,它需要职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具备最高的思想典范。
教育职业服务的质量对国家及其公民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此信念下,教育者应该不遗余力地提高职业水准,努力营造一个鼓励运用专业判断能力的氛围,创造条件吸引值得信赖的人从教,帮助避免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
为了履行对职业的职责,教育者:
1.不应在求职的申请资料中故意做出错误陈述,或未能透露有关其能力与资格的事实材料。
2.不应瞒报或歪曲自己的职业资格。
3.不应帮助在道德、教育背景以及其他有关特征方面不够格的人进入教育职业。
4.不应有意对某职业岗位申请者的资格做出错误陈述。
5.不应帮助一个非教育者实施未经授权的教学实践。
6.不应透露在职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同事的信息,除非完全用于职业目的,或法律要求。
7.不应故意对同事做出不实或恶意陈述。
8.不应接受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职业决定或行为的酬金、礼品或好处。
20世纪70年代后,人们开始重新强调知识基础在教育中的作用。
1983年美国发表了《国家在危机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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