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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这些措施收到了一定效果,1919年上半年京师警察厅就查获烟案45起,并且为了警示吸烟者,京师警察厅在先农坛支搭棚席,公开焚毁缴获的烟土、烟具等物,特邀京中各机关、所派人员到场监视,还要求《晨报》把焚烟事情“代登报端,俾社会各界人周知”
。
[32]
市政机构对于吸食者并无强制,而是由其主动“请愿戒烟”
,但戒烟机构往往难以满足戒烟者的需求。
[33]1927年财政部设立京兆禁烟善后总局,开始对吸户进行限期登记,填发执照,售卖戒烟药品。
[34]这项机构名为禁烟,实为敛财,第二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行废止,但登记吸户的政策得到了延续,禁烟措施也趋于严厉。
1928年制定的《北平特别市禁烟条例》要求,吸鸦片和毒品者均要登记,并限期三个月内戒除,未遵照规定戒除者予以科刑。
[35]1935年,政府开始对吸烟者进行登记,限六个月内完成,之后一律不再补登,而隐匿不报私行吸烟者查处后将被处刑,对于贫民则发给限期戒烟执照。
[36]这项工作一直断断续续地进行,政府未能展示出彻底戒绝烟毒的决心。
30年代,北平市政府成立了烈性毒品戒除所、烈毒人犯审判处、戒烟医院、毒贩劳役宿舍等机构,加强了对吸烟毒者的身体强制,以隔绝、疗治和消灭吸烟毒的身体。
[37]吸毒者进入烈性毒品戒除所戒毒期间,须穿着用药水书写着“戒毒”
二字的衣服,以此标示其不卫生的身体,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犯人逃逸的作用。
[38]戒除出所者须在左臂刺留符号,若有再犯者加重处罚。
[39]吸烟毒者的身体还在拒毒宣传运动中被游行展示,以警醒社会。
[40]在经历一系列改造运动后仍坚持吸毒者的身体就要被完全消灭,按照当时禁毒法规的要求,自1937年元旦开始,若发现吸毒者一律枪毙。
[41]
图7.1先农坛焚烧烟土毒物
资料来源:《世界日报》,1929-06-09。
沾染恶习者以及患病者,他们不卫生的身体犹如社会的毒瘤,在城市的许多场所中都受到排斥。
从清末制定的相关城市管理法规中就已经可以明确地看到这种态度。
素有鸦片烟瘾者、身有恶疾及疮症易于传染者都不得充任清道夫;牛乳或汽水的营业者不得雇用患肺病、癞病、梅毒及传染病者,自己若患此类病症亦不得做工;剃发匠不得患有肺病、癞狂病、疮疾,包括目力短视者以及年在50以上目力昏花者亦因不符合剃发职业的身体卫生要求而不得从事此行业;身体不卫生的人亦被拒绝进入一些社会场所,如旅店遇患有重病或传染病者投宿,必须报告该管巡警区署,身有疮疾易于传染者、身有重病力难支持者、饮酒过量者和患疯癫之病者都不能进入浴堂;而在慈善机构如教养工厂中均不收容有废疾及恶疾者,中级教养工厂还不收容身弱而不能工作者,吸食鸦片者亦须给药令其戒绝。
[42]民国时期的城市管理法规也基本延续了这些规定。
在患病者中,传染病患者因其病症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最大,被视为具有最不卫生的身体,不仅被拒斥于公共场所,而且被拒绝参与社会事务。
1931年国民政府考试部规定,应考者凡经体检查出患有急性传染病,不得与试,这项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考试。
[43]一些为卫生而设的场所中,如民众教育馆的卫生室,都拒绝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等不卫生的身体进入观览。
[44]精神上的疾病虽然没有传染性,但存在扰乱社会秩序的隐患,因此这类患者的身体亦被视为处于不卫生的状态,社会上设立了专门的场所将其隔绝于社会。
总之,近代北京城市中虚弱病态的身体形象到处可见,这种病弱的身体被认为是国家弱势的直接表现。
在卫生的话语下,这些身体都被归入不卫生之列,传统的身体被批判、不卫生的恶习要戒除、患病的身体遭拒斥,社会力量和市政机构为此采取了约束、隔绝甚至消灭的手段,其最终目的在于消除身体的不卫生状态,为国家和民族打造卫生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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