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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宋之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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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南渡,對金旣不能伸其撻伐,屈膝求和,則惟有敲脂剝髓,以奉歲幣;而其國內又仍不得不養軍以自守;於是財用遂陷絕境。
南宋疆域,較之全宋時僅及其半,而其國用賦入,乃超出於全宋之最高額。
陳止齋云:「方今版圖僅及承平之半,而賦入過宣和之數。
」是也。
當時學者至謂「自有天地,財用未有如今日之比者」。
葉水心語。
葉水心外稿應詔條奏財總論有云:「祖宗盛時,收入之財,比於漢、唐之盛時一再倍。
熙寧、元豐以後,隨處之封樁,役錢之寬剩,靑苗之結息,比治平以前數倍。
而蔡京變鈔法以後,比熙寧又再倍。
渡江以至於今,其所入財賦,視宣和又再倍。
若以追比唐代,徵斂之目,所增且十倍。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論宋代丁錢本末,謂:「唐初之庸,楊炎已均入兩稅,而後世復有差役,是取其二。
王安石令民輸錢免役,而紹興以後所謂耆戶長、保正雇錢復不給,是取其三。
又有丁錢,是取其四。
一有邊事,免夫之令又不得免,是力役之征,取其五矣。
若論調,則有折稅,有和預買,川路有激賞,東南有丁絹,是布縷之征亦三矣。
論租,則有稅米,有義倉,有和糴,而斗面加耗之輸不與,是榖粟之征亦三矣。
通而論之,蓋用民力,已超唐十倍,民安得不困?」
然此猶曰正供也。
其他雜取無藝,更不堪言。
舉其尤著,有曰「經、總製錢」者。
經制起於宣和,總制起於紹興。
所謂經製錢者,由宣和末陳亨伯為經制使所創之一種雜征,建炎中復行之。
紹興五年,以總制司為名,遂因經制之額又增析為總製錢。
其法如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等,當時謂其「斂之於細而積之甚眾」者是也。
又有曰「月樁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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