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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松散性,由数量相对较少主体组织的“空间生产者”
无疑是一种有着现实的共同利益、容易形成默契共同行动的小集团。
在快速城市化这个大背景下,土地、住宅等成为重要的利益倍增体,不同环节与层次的“空间生产者”
,会“集体无意识”
地达成“隐蔽的共谋”
[42],垄断空间的生产权力,组成具有“共容利益”
的特殊利益集团。
我国当前的房价之所以会不断上涨,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各房地产企业与地方政府实际上结成了具有共容利益的垄断性小集团,而广大的空间消费者则处于无组织、无行动能力的松散状态。
其三,不同环节的“空间生产者”
之间的利益勾结所形成的对空间生产权力的综合垄断,是导致、引发诸多空间冲突、空间问题乃至更激烈社会冲突的深层原因。
在共容利益的驱使下,有一定权力与资本的土地所有者、空间规划者、空间建设者,必然形成通过空间生产进行谋利的显在或隐形的“排他性”
利益共同体,集体性地走向对空间生产权力的垄断,成为空间生产的垄断者。
垄断空间生产权力的重要现实途径,是对希望成为“空间生产者”
的“空间消费者”
或其他领域的生产者进行各种资格与条件限制,防止他们成为新的空间生产者、竞争者;对空间生产者、垄断者而言,垄断空间生产权的利益结果是不断获取、持续获得的超额利润、垄断利润;对空间消费者而言,垄断空间生产权的社会效果是空间价格的不断攀升,消费者对空间问题的担忧与不满日益增长;对整体社会而言,垄断空间生产权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被损坏,是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不断积累,甚至引发以空间问题为起点的激烈社会冲突、社会矛盾。
面对集体行动的诸多困境,特别是各种小集团的勾结对社会总体发展、社会总体稳定的可能伤害,奥尔森认为,现实的途径是变革管理制度,使政府成为契约与社会公平的维护者而不是社会利益的争夺者;构建以保护个体权利与契约执行为基础,以保护弱者权利为重点,限制小集团走向垄断,使个体权利与整体权利相共容的、更加合理的现代管理制度。
虽然,奥尔森以个体理性、人性恶为基础对社会问题进行集体行动分析是否科学可以进行讨论,但奥尔森对制度变革的强调为人们反思、解决诸多空间问题的现实路径选择仍有重要借鉴意义:解决空间问题、建构空间正义、完善空间制度不可或缺。
其一,克服对空间生产权的垄断,是建构更加合理的空间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没有对土地、规划、建设、出售等空间相关垄断权力的削弱,没有从事空间生产的主体的多元化,土地、住宅等空间价格的上涨不可能得到根本扼制。
比如,能否正确处理农民的建房、售房的主体资质问题,对解决中国住宅价格等空间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正确处理地方政府与空间生产者的关系,是建构更加合理空间制度的一个基础要求。
在我国当代的空间生产中,地方政府既是社会公平、空间正义的维护者,空间规则、空间秩序的管理者,又是土地等空间资源拍卖主体,还是空间的重要消费者。
地方政府同时具有“空间生产”
、“空间消费者”
、“空间管理者”
等多重身份,是导致目前的空间价格上升、空间矛盾和冲突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使地方政府逐渐退出土地市场,在国家层面组织统一的、竞争的土地交易市场,强化、凸显地方政府的“空间管理者”
身份,弱化、消除其“空间生产者”
身份,是防止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进行默契式共谋、解决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诸多空间问题、建构更加合理空间制度的一个可行路径。
其三,发展各类民间组织、社会组织,把松散的空间消费者组织为相对紧密的空间权利组织,是完善空间制度、建构空间正义的重要集体行动路径。
空间正义是一种符合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是不同社会主体能够相对平等、动态地享有空间权利,相对自由地进行空间生产和空间消费的理想状态。
空间正义在本质上产生于集体行动,没有多元的空间性集体行动也就没有空间正义。
虽然多元空间集体组织、空间行动的建构、空间正义的推动与实现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历史过程;但是,不能以空间正义建构的历史性、长期性,否定建构空间正义的现实意义、现实可能。
以社区、社团等社会组织为载体,进行有层次、有组织的空间集体行动,是自觉推动空间制度完善,不断建构空间正义的基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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