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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治水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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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之时,以治洪水为一大事。
洪水之祸,为时之久,已详于前。
兹篇所述,专重治水之功,以明吾国有史以来之大势。
按吾国遭水患者非一次,以治水著者亦非一人。
《论语摘辅象》称伏羲六佐,
《论语摘辅象》,汉代以《论语》为蓝本的纬书之一,作者不详。
仲起为海陆,阳侯为江海……
是皆治水之官。
《礼记·祭法》:“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
按共工氏时,洪水之祸最酷,后土能平九州,当亦专长于治水者。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蔡墨曰: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该、曰修、曰熙,实能金、木及水。
使重为句芒,该为蓐收,修及熙为玄冥。
世不失职,遂济穷桑。”
是修、熙二子,为少皞时治水之官也。
共工治水,专事湮塞,为害孔巨。
《国语·周语》:“昔共工虞于湛乐,**失其身,欲壅防百川,堕高湮卑,以害天下,皇天弗福,庶民弗助,祸乱并兴,共工用灭。”
后土继之,而其法不传,疑必力反共工之所为。
唐虞时,鲧、禹父子相继治水,初亦蹈共工之复辙,始改为疏浚。
此可知人事必具有经验,往往有前人已经失败、后人复效其所为者,必一再试之而无功,然后确信失败者之法之不可用,正不独治水一端也。
鲧之治水,曰湮、曰障。
《书·洪范》:“箕子曰:我闻在昔,鲧湮洪水,汩陈其五行。”
《祭法》:“鲧障鸿水而殛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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