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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周之礼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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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市》:“以量度成贾而征儥。”
《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
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
《胥》:“各掌其所治之政,执鞭度而巡其前。”
结信以质剂,
《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
期内听,期外不听。”
郑《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
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交易以泉布。
《司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
郑《注》:“布,谓泉也。”
其税敛,有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诸目。
《周官·廛人》:“掌敛市之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
《肆长》:“敛其总布。”
江永曰:“絘布者,市之屋税;总布者,货贿之正税;廛布者,市之地税也。”
郑《注》:“质布者,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
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其握经济之枢者,有泉府。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
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
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
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
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
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
金榜云:“农民受田,计所收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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