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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选举志》:“生员虽定数于国初,未几即命增广,不拘额数。
宣德中,定增广之额:京府学六十人,在外府学四十人,州、县以次减十。
成化中,定卫学之例:四卫以上军生八十人,三卫以上军生六十人,二卫、一卫军生四十人,有司儒学军生二十人;士官子弟,许入附近儒学,无定额。
增广既多,于是初设食廪者谓之廪膳生员,增广者谓之增广生员。
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谓之附学生员。
……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
惜其后学生仅务考试,而埋首于时文,明初善制,以渐而废。
提学者亦只分诸生等第,不复问六艺之科目耳。
《明史·选举志》:“提学官在任三岁,两试诸生。
先以六等试诸生优劣,谓之岁考。
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
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增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
继取一、二等为科举生员,俾应乡试,谓之科考。
其充补廪、增给赏,悉如岁试。
其等第仍分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
三等不得应乡试,挞黜者仅百一,亦可绝无也。”
府、州、县学之外,又有社学。
《续通考》:“洪武八年正月,诏天下立社学。
……诏曰:‘今京师及郡县皆有学,而乡社之民未睹教化,有司其更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导民善俗,称朕意焉。
’于是乡社皆置学,令民间子弟兼读御制大诰及本朝律令。”
“二十年,令社学子弟读诰律者赴京,礼部较其所诵多寡,次第给赏。”
“英宗正统元年,诏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
“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县访保明师,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社读书,讲习冠、婚、丧、祭之法。”
官吏之留心民事者,恒以兴举社学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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