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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明之积弊,至清而始发者。
虽以惩创贪猾,抑制豪强,而士气熸然矣。
清之学者,有谨守卧碑之语。
卧碑者,顺治朝所颁,以诰诫学校生员者也。
《清会典》:“明伦堂之左,刊立世祖章皇帝钦定卧碑,晓示生员。
其文曰: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
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
所有教条,开列于后:(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
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行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
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
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官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辨难;为师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盖明季学校中人,结社立盟,其权势往往足以劫制官吏。
清初以卧碑禁止,而后官权日尊,惟所欲为,为士者一言建白,即以违制论,无知小民,更不敢自陈其利病矣。
故吾国国无民治,自清始;清之摧挫民治,自士始。
今日束身自好之士,漠视地方利病不敢一谋公益之事者,其风皆卧碑养成。
论者不察,动以学者不知社会国家之事,归咎于古代之圣贤,岂知言哉!
卧碑,明洪武十五年(1382),礼部颁学校禁例十二条,禁止生员干涉词讼及妄言军民大事等,刻石碑于学宫明伦堂之侧,称卧碑。
清顺治九年(1652)又另立条款八项,颁刻学宫,称为新卧碑。
后泛指镌刻各种禁例的石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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