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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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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学校教育,率沿明制。
在清季未兴学堂以前,其所谓学校,即科举之初基,固无当于教育,然其学分大、中、小,官有教授、教谕等,亦近世学校名义之所沿也。
《清会典》:“凡学皆设学官以课士。
府曰教授,州曰学正,县曰教谕,皆以训导副之。”
“凡生员,有廪膳生,有增广生,有附生,各视其大学中学小学以为额。”
“奉恩诏,则广额,巡幸亦如之。
其永广之额,则视其事以为差。”
“简学政以董教事及按试,严以关防。
岁试各别其文之等第,以赏罚而劝惩之,取其童生之优者以入学。”
“凡试生员,令学官册而送于院。
试童生,令地方官册而送于院,乡试,则录科,各申以禁令。
三年报满,各列所剔之弊,题而下于部,以考核。”
“凡教学,必习其礼事,明其经训,示其程式,敦其士习,正其文体。”
“凡生员食饩久者,各以其岁之额而贡于太学,曰岁贡。
有恩诏,则加贡焉,曰恩贡。
学官举其生员之优者,三岁,学政会巡抚试而贡之,曰优贡。
十有二岁,乃各拔其学之优者而贡之,曰拔贡。”
明惟府教授秩从九品,余俱无官品;
《明史》:“儒学。
府,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州,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教谕一人、训导二人。
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佐之。”
清高宗始加其品级。
《清文献通考》:“先是直省教职未入流品,雍正十三年九月奉谕,各省教职,乃师儒之官,所以训迪约束,为多士之表率也。
若不赏给品秩,则与杂职无异,恐本人遂以冗散自居,不知殚心课士,以尽职任。
著加给品级,以示鼓舞责成之意。
寻吏部议准,京府教授、四氏学教授、各府卫儒学教授为正七品官,各州学正、各县教谕为正八品官,各府州县卫训导为从八品官。”
然师儒地位本不以官品为尊卑,清之定为职官,似属尊师,亦未得尊之之法也。
其国学曰国子监,亦沿前代之制,有师儒之官,
《清会典》:“国子监管理监事大臣一人;祭酒,满洲一人、汉一人;司业,满洲一人、蒙古一人、汉一人,掌国学之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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