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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在说谎’是一个语句,(2)说‘我是在说谎’是另一个语句。
(1)与(2)不在同一层次之上,(2)高于(1)。
如果用同一层次的语言表式来肯定(1)真时就肯定(2)真,便叫作不合法的全指(illegitimatetotality)。
用来表达层次i的语言形式如用来表达高一层次的语言,便是不合法的全指。”
“这个道理我还没有完全明了。”
周文璞急忙问。
“要了解这个道理,我们最好先分别(1)语言的使用(useofthelanguage);(2)语言的涉谓(mentionofthelanguage)。
我现在写这几句话,”
老教授又在黑板上写:
(1)北平是一个城
(2)北平有十笔
“第一句话显然是说‘北平’这个名称之所指,乃一个实实在在的城,这个城离天津不远,为中国文化古都,这是语言文字之普通的用法(use)。
可是,第二句话则不然。
如果照语言文字之普通的用法,我们说北平有十笔,这显然不通的。
北平是一个城,这个城有一百五十万住民、有故宫、有天坛、有……,但无所谓有‘十笔’,第二句话说‘北平有十笔’,显然是指‘北平’这个名字的本身而言。
第二句话是涉谓(mention)语言文字之本身,而毫不关乎语言文字所指之对象为何。
所以,第二句话所说的是指designation;第一句话说的是所指designatum,或被指谓的东西(whatisdesignated)。
这二者的区别判若云泥。
这二者的区别如被混淆,就产生上述的结果。
前例,‘我是在说谎’所指的是我在说谎这个动作。
我在说谎这个动作的层次是零。
表达我在说谎这个动作的语句,即‘我在说谎’的层次是第一层次,而说‘我在说谎’这个语句的层次是第二层次。
但是,在上述的例子之中,这些层次在语言上,全未分别清楚,而将‘我在说谎’与说‘我在说谎’二者混为一谈,以致产生不合法的全指。
于是乎,诡论就出现了。
……各位明了其中毛病没有?”
“明了了!”
“明了了,那么我们再来谈一个诡论吧!”
吴先生接着说,“假设有一个类,这个类包含三个分子:项羽、刘邦,以及这个类自己。
这个类与仅仅包含项羽和刘邦两个分子的类是不同的。
显然得很,包含以它自己为一分子的类,只能借自我指涉(selfreferent)的界说来界定。
我们现在假定自我指涉的界说乃一许可的界定方法。
我们现在认为宇宙间的一切类可界定。
我们把宇宙间的一切类分作二类:(1)一类是包含它自己的类;(2)另一类是不包含自己的类,这种分类是穷尽的分类。
它既然是穷尽的分类,于是,每一个类如不包含在(1)即包含它自己的类之中,便是包含在(2)即不包含自己的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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