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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九(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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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有反复,吏应坐之,吏以应坐之故,不得不枉之于庭。

以羸民之少党,而与豪吏对讼,其势得无屈乎?县承吏言,故与之同。

若事有反复,县亦应坐之,县以应坐之故,而排之于郡。

以一民之轻,而与一县为讼,其理岂得申乎?事有反复,郡亦坐之,郡以共坐之故,而排之于州。

以一民之轻,与一郡为讼,其事岂获胜乎?既不肯理,故乃远诣公府,公府复不能察,而当延以日月。

贫弱者无以旷旬,强富者可盈千日。

理讼若此,何枉之能理乎?正士怀怨结而不见信,猾吏崇奸轨而不被坐,此小民所以易侵苦,而天下所以多困穷也。

且除上天感痛致灾,但以人功见事言之。

自三府州郡,至于乡县典司之吏,辞讼之民,官事相连,更相检对者,日可有十万人。

一人有事,二人经营,是为日三十万人废其业也。

以中农率之,则是岁三百万人受其饥者也。

然则盗贼何从而销,太平何由而作乎?《诗》云:“莫肯念乱,谁无父母?”

百姓不足,君谁与足?可无思哉!

可无思哉!

《述赦篇》曰:

凡疗病者,必知脉之虚实,气之所结,然后为之方,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

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后为之禁,故奸可塞而国可安也。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

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

何以明之哉?夫勤敕之人,身不蹈非,又有为吏正直,不避强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

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阙庭自明者,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什六七矣。

其轻薄奸轨,既陷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畜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臧而过门,孝子见仇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敢取,痛莫甚焉!

夫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轨者贼良民。

《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也;贵威奸惩恶,除人害也。

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

古者唯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贼奸轨,难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育万民,以成大化。

非以养奸活罪,放纵天贼也。

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

旦脱重梏,夕还囹圄,严明令尹,不能使其继绝。

何也?凡敢为大奸者,才必有过于众,而能自媚于上者也。

多散诞得之财,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不为顾哉?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轨炽而吏不制,宜数肆眚以解散之。”

此未昭政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

后度辽将军皇甫规解官归安定,乡人有以贷得雁门太守者,亦去职还家,书刺谒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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