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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的宣传平台包括:学校、班级的宣传栏,学校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班队会等。
利用这些平台,采用学生喜闻乐见、图文并茂的形式,如宣传板报、故事、表演、讨论等形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让留守学生对自己的权利熟记在心。
二、留守儿童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侵害案例分析
提高中小学生自护能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由于留守儿童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学校更要承担留守儿童的自护意识的教育职责,做好留守儿童自护能力教育,延伸教育触角,充实自护项目,增强教育实效。
逐步形成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家庭、社会“三位一体”
的互动机制,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成长环境。
通过文字版、语音版、漫画版、动画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把自我保护教育的内容有效渗透、传递给青少年。
类型一:体罚案例
案例1
据《重庆晨报》报道,2004年3月19日上午,重庆曲击县侯村镇东高固小学教师刘丽娜在给该小学五年级一班上课时,体罚学生,并强迫她所教班级的42名学生伸出手来,然后用削铅笔刀划伤出血。
案例2
自2001年9月开始,某体校教师蔡某多次以训练为由,用拳脚、滑水板、拖鞋对年仅14岁的队员张某进行责打。
蔡教练发火时经常扇张某耳光,先后扇了他20多个耳光。
同年12月,医院查实张某颈椎第二关节右移,开始住院治疗,张某的伤情与被蔡某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是学校教师体罚对学生造成的身体侵害案例。
对于未成年人身体侵害的最核心的根源就是不良教师“以强凌弱”
的心理。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还并未被部分老师、学生和家长所接受,这也导致了教师欺负弱小的现象产生。
我们应告诉学生这样的体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生应及时告诉自己的监护人,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自己。
其中案例1中刘某已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该校校长已被撤职。
案例2中张某家长将蔡某告上法庭;200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两万元。
类型二:性侵害案例
案例1
2003年12月1日下午,某地区某小学一名35岁的未婚男教师趁着酒劲,在课堂上利用帮学生调试电脑的机会,对13名女生进行了猥亵。
她们中最小的年龄9岁,最大的年龄1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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