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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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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殷代尚无严格的同姓不婚制,只禁止在五世之内的亲族内通婚。

殷商时代不仅同姓可通婚,而且即使是亲族只要在五世之后皆可通婚。

《礼记·大传》正义曰:“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

;《丧服小记》正义也说:“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

;《太平御览》卷五百四十引《礼外传》说:“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

而周代则实行严格的“同姓不婚”

禁忌。

婚姻限禁在同姓之内进行,这是由母系社会发展而来的“姓”

,正是一种血缘关系的标志,所以,所谓的“同姓不婚”

,也是血缘婚禁忌的沿袭和发展。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襄公二十五年》东郭偃也说:“男女辨姓。”

《礼记·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

同书《郊特牲》也说:“夫昏[婚]礼……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国语·晋语四》司空季子说:“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

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

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

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

从这些记载可知,周礼对同姓不婚的禁忌思想上十分明确,制度上也十分严格。

即便如此,还时时有违背周礼而娶同姓之女为妻的现象发生,例如鲁昭公为姬姓,娶妻于吴亦为姬姓,但这种婚姻被视为不知礼的行为。

《论语·述而》说:“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

’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

君而知礼,孰不知礼!

’”

也正因为不合周礼,故鲁昭公之妻吴孟子本姓姬,却不称“孟姬”

,而称“孟子”

[8]。

《左传·哀公十二年》说:“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取于吴,故不书姓。”

实际上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庶人。

《白虎通·爵》篇说:“庶人称匹夫者,匹,偶也,与其妻为偶,阴阳相成之义也。

一夫一妇成一室,明君人者不当使男女有过时无匹偶也。”

由此可知,在周代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平民庶人而言,而对贵族阶层,实行的则是一夫多妻制,并非一夫一妻。

到战国时期,平民庶人只要有一定经济实力,也同样会置媵纳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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