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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以免因分家而导致“骨肉分携,情义日疏”
。
另一方面,在聚族而居的情况下,分家后的族人仍有各种必不可少的公共费用,客观上不可能完全切断经济联系。
洪武二十一年,崇安县袁寿八为二子分家析产时,提取田租一百余石,“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
。
其中除了“将车碓米十八石买猪牲洒祭”
之外,大多数田租用于“十年图头各役”
88I。
明中叶以后,由于家族组织的社会功能日益扩大,族产的名目不断增加,进一步促进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
建阳县《重修黄文肃公族谱》的《凡例》记载:“祀产,先人所遗或自创置,或田或山,宜记载详明;更有某祖、某妣位下子孙捐出田地入祠充祀者,俱宜记载详明,不许侵渔典鬻。
至于义田,以给子孙之贫不能婚葬者;又有役田,以佐门户里役之差徭;有学田,以资读书之灯油、脯俗、试费;各记载详明,毋滋后弊。”
这些族产各有不同的来源和用途,但都属于家族成员的共有财产,因而必须在族谱中“记载详明”
,以免引起族人之间的纷争。
在分家之际提留族田,不仅是为了满足族人的各种公共需求,而且是地主阶级的一种保产保富措施。
宋代以降,由于分家析产制的流行,私人地主经济的规模日益趋于零碎化,普遍陷入于周期性危机之中。
邵武府的谚语云:“樵水荫樵城,人无三代富,人无三代贫。”
L?91这一古老的谚语,反映了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的不稳定性,也表明私人地主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极限。
这是因为,私人地主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不断扩大占地规模,才能满足家族成员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然而,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每个家庭的占地规模不是日益扩大,而是日益缩小。
就整个家族而言,即使每一代族人都能保守先业,最后仍不免没落之虞。
建阳县《翁氏宗谱》记载:
晚成公置有民田米十二顷八十余亩,遗与四子……各得三顷二十余亩;伯寿公生二子……各得田米一顷六十余亩;曾祖志渊公生三子……各承先业,得田米五十三亩,遗及吾父宗文公,继承其业,以耕读起家,置有民田五顷四十八亩。
……舍香灯、拨奁田、赠义田……存田米四顷五十余亩,均分吾兄妳、玄及荣,各承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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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晚成遗存的一千余亩土地,历经三代人的分割继承,每个家庭只能得到五十余亩,这可以说是由富及贫的典型。
自第五代以下,如果照样分割下去,不仅难于坐食租利,甚至连自耕农的地位都很难保住。
导致翁氏私人地主经济日趋解体的直接原因,在于代代分家析产的影响,而不是由于受到其他冲击。
在明清福建地区,像翁晚成这种占地达千亩以上的私人地主经济,规模已相当可观,但也只能经受三次分家的冲击;如果是其他中小地主家庭,就更是不堪一击了。
翁晚成六世孙宗文,由于是一脉单传,不再经受分家析产的冲击,直接继承了祖辈的产业,勉强维持了小地主的地位。
此后,又“以耕读起家”
,重新开始了由贫及富的历程,置田达五百余亩。
但好景不长,由于诸子再次分家析产,打断了财富积累的上升趋势,使私人地主经济的规模重新趋于萎缩。
很明显,如果不是出现单传之类的特例,土地集中的速度很难超过分散的速度,这就必然导致私人地主经济的最终解体。
因此,只有在分家时提留共有土地,限制土地分散的速度,才有可能长期维持坐食租利的生活方式。
浦城县《后山蔡氏族谱》的《祭田引》,对提留族田的意图有如下说明:
先人为子孙虑也远,故其为计也周。
家产分析,虽数万金,传历再世,愈析愈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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