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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阐述后来被解释为只有一部分病理现象在内容上与引起了癔症现象的观念相一致,即由紧密相关的暗示或自我暗示产生的那些现象。
例如,当一个人的手臂不能移动的观念引起了手臂的麻痹时;同时,癔症现象的另一部分虽然也是由观念所致,却不是出于同样的内容。
例如,我们病人中出现的一个手臂麻痹是因为看到像蛇一样的东西而引起的。
在下这个定义时,莫比斯不仅仅提出了术语的修正,而且提示将来我们应只把那些意念性的(即由观念而决定的)病理现象只描述为癔症现象。
他认为所有癔症症状均为意念性的,“由于观念在癔症现象中是极其经常的原因,我相信情况总是这样的。”
他通过类推而下此定论。
我倾向于称此为概括化,要证明其是有道理的,必须首先经受考验。
在对这个主题进行任何讨论前,我们必须明确地确定我们对癔症的理解情况。
我认为癔症作为临**的现象,它是以实验为基础而发现的。
同时也是基于观察,这就像结节状的肺结核,以实验为基础而得到的这类临床现象通过我们知识的发展而更为正确、深刻和清楚;但不应当、不是也不能受我们知识的发展的干扰,病因研究表明肺结核的不同形成过程有着各种原因:结核是由结核杆菌所致;而组织的分解、空洞的形成和败血症热是由于其他微生物所致。
尽管这样,肺结核仍维持着临床的统一性,假如把因结核杆菌所致的组织的特殊的结节样的变化和所发现的其他变化分裂开来看则是错误的。
同样,癔症应当保持临床的统一性,纵然明白其现象由各种原因所致,如有的由心理机制而产生,而其他的则无心理机制。
如果我们想说,这是因为观念和知觉经常引起我们提出这样的假设,即观念和知觉是单独起着作用,而周围刺激所建立的血管运动过程则仅仅是通过迂回的途径进入心理的,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与莫比斯的“根据类比作出推论”
相类似的推论。
我们知道这种推论是错误的,然而它至少是基于像莫比斯关于癔症断言同样多的事实上。
依照我们具有的许多生理过程的经验,诸如唾液和眼泪的分泌、心脏活动的改变等,有可能并似乎合理地假设为观念和周围的及其他非心理刺激一样,能够发动同样的过程。
其相反的观点需要证明,我们还很缺乏这方面的证据。
事实上,似乎肯定的是许多被描述为癔症的现象不只是仅仅由观念所致。
让我们考虑一个普通的例子。
一位女士无论何时有了情绪都会引起她的颈、胸和脸部的一种红斑,首先是皮肤上的斑点,然后汇合起来。
这是由观念所决定了的。
因此,根据莫比斯的观点,这是癔症现象。
但当皮肤被激惹或碰触时,出现同样的红斑,尽管蔓延的区域较小,这却不被认为是癔症。
因此根据前一种情况,这一现象无疑是完全统一的,即癔症性的;而后一种情况则不是癔症性的。
当然,有人可能提出这样的疑问,即是否这种现象——血管舒缩的兴奋增强应看作是特殊的癔症现象,或把它简单地看作为“神经性的”
是否会更不合适。
但根据莫比斯的观点,统一性的破坏在任何情况下是必然的,单独由情绪决定的红斑可称为是癔症性的。
这完全可以同样应用在癔症疼痛上。
癔症疼痛具有很多实际的重要性。
毫无疑问这些疼痛常直接因思想所致。
他们是“疼痛的幻觉”
。
如果我们较仔细地检查这些疼痛,实际上呈现一种非常生动的思想这个事实并不足以产生疼痛,而必然有一个特殊的异常情况的装置与疼痛的感觉和传导有关,就像情感性红斑的情况一样,必然存在着血管舒缩的一种异常兴奋。
短语“疼痛的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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