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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
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
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
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
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
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
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
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
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
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其年十二月,敕:“今关辅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
其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
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
仍委京兆尹及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
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
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
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
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
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
各有不便者,三之。
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
征夏税无过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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