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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罪较量,明非恶逆,若欲依律,合待秋分。
今时属阳和,万物生育,而特行刑罚。
此谓伤春。
窃案《左传》声子曰:“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顺天时也。
又《礼记·月令》曰:“孟春之月,无杀孩虫。
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讼。”
又《汉书》董仲舒曰:“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道。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
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伏惟陛下纂圣升祚,继明御极,追连、胥之绝轨,蹈轩、顼之良规。
欲使举动顺于天时,刑罚依于律令,阴阳为之式序,景宿于是靡差,风雨不愆,雩禜辍祀。
方今太蔟统律,青阳应期,当生长之辰,施肃杀之令,伏愿暂回圣虑,察古人言,倘蒙垂纳,则生灵幸甚。
疏奏,帝从之。
是时,衡山公主欲出降长孙氏,议者以时既公除,合行吉礼。
志宁上疏曰:
臣闻明君驭历,当俟献替之臣;圣主握图,必资盐梅之佐。
所以尧询四岳,景化洽于区中;舜任五臣,懿德被于无外。
左有记言之史,右立记事之官,大小咸书,善恶俱载。
著惩劝于简牍,垂褒贬于人伦,为万古之范围,作千龄之龟镜。
伏见衡山公主出降,欲就今秋成礼。
窃按《礼记》云:“女十五而笄,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而嫁。”
郑玄云:“有故,谓遭丧也。”
固知须终三年。
《春秋》云:“鲁庄公如齐纳币。”
杜预云:“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二传不讥失礼,明故也。”
此即史策具载,是非历然,断在圣情,不待问于臣下。
其有议者云:“准制,公除之后,须并从吉。”
此汉文创制其仪,为天下百姓。
至于公主,服是斩縗,纵使服随例除,无宜情随例改。
心丧之内,方复成婚,非唯违于礼经,亦是人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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