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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二十三年,瑝、琇候万顷于都城,挺刃杀之。
瑝虽年长,其发谋及手刃,皆琇为之。
既杀万顷,系表于斧刃,自言报仇之状。
便逃奔,将就江外,杀与万顷同谋构父罪者。
行至汜水,为捕者所获。
时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孝烈,能复父仇,多言其合矜恕者。
中书令张九龄又欲活之。
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国法不可纵报仇。”
上以为然,因谓九龄等曰:
“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
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
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
然道路谊议,故须告示。”
乃下敕曰:
“张瑝等兄弟同杀,推问款承。
律有正条,俱各至死。
近闻士庶,颇有谊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
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
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
咎由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
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
瑝、琇既死,士庶咸伤愍之,为作哀诔,榜于衢路。
市人敛钱,于死所造义井,并葬瑝、琇于北邙。
又恐万顷家人发之,并作疑冢数所。
其为时人所伤如此。
梁文贞,虢州阌乡人。
少从征役,比回而父母皆卒。
文贞恨不获终养,乃穿圹为门,磴道出入,晨夕洒扫其中。
结庐墓侧,未尝暂离。
自是不言三十年,家人有所问,但画字以对。
其后山水冲断驿路,更于原上开道,经文贞墓前。
由是行旅见之,远近莫不钦叹。
有甘露降茔前树,白兔驯扰,乡人以为孝感所致。
开元初,县令崔季友刊石以纪之。
十四年,刺史许景先奏:“文贞孝行绝伦,泣血庐墓,三十馀年,请宣付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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