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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婚 姻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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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婚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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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的《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这是古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

他们以为隆古的社会,亦像后世一般,以一夫一妇为基本,成立一个家庭,由此互相联结,成为更大的组织。

此等推想,确乎和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

所以几千年来,会奉为不刊之典。

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却大是一个疑问了。

自有历史以来,不过几千年,社会的情形,却已大有改变了。

设使我们把历史抹杀了,根据现在的情形,去臆测周、秦、汉、魏、唐、宋时的状况,那给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一定是一场大笑话,何况邃古之事,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测,其结果,必将以为自古至今,不过如此,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都将认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更。

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不必要的保守,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

所以近几十年来,史前史的发见,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

而其在社会组织方面,影响尤大。

据近代社会学家所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禁例的。

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分别辈行。

当此之时,同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异辈行则否。

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

最初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

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为婚,就成所谓氏族了。

此时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

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

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

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发生关系。

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

更进,则夫妻必须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更为永久,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

所以人类的婚姻,是以全无禁例始,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即缩小其通婚的范围,而成为今日的形态的。

以一夫一妻的家庭,为元始的男女关系,实属错误。

主张一夫一妻的家庭,为男女元始关系的形态的,不过说:人类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猿猴已有家庭,何况人类?然谓猿猴均有家庭,其观察本不正确(详见李安宅译《两性社会学》附录《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第四节,商务印书馆本)。

即舍此勿论,猿猴也是人类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

据生物学家之说,动物的聚居,有两种形式:一如猫虎等,雌雄同居,以传种之时为限;幼儿成长,即与父母分离;是为家庭动物。

一如犬马等,其聚居除传种外,兼以互相保卫为目的;历时可以甚久,为数可以甚多;是为社群动物。

人类无爪牙齿角以自卫,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为限,在隆古之世,断乎无以自存;而且语言也必不会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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