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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哲学的推测;最后,可以称之为人的“理想”
——他可能形成的一个人,一个民族和整个人类的尽善尽美的观念,以及它在这些观念基础上所提出的要求。
它的这些创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相反,它们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这就使描述它们的企图复杂化了,也使追溯其心理衍生物变得困难了;如果我们作为一个一般的假设来假定,在人类一切活动背后的动机是奋力追求有用和产生快乐这两个相互融合的目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对我们在此讨论的文明的那些表现来说,这也是真实的,虽然只有在科学和美学活动中才能明显地认为这是真实的。
但是,毫无疑问,其他活动也和人类的某些强烈的需要相一致——或许也和只有在少数民族中才发展起来的那些需要相一致。
我们曾对有关任何特定宗教的或哲学体系的价值,或这些理想的价值做过判断,但却不容许被我们自己的判断引入歧途;不管我们是想在它们当中发现人类精神的最高成就,还是我们痛惜把它们作为一些谬误,我们必须承认,在它们存在的地方,特别是在它们备受推崇的地方,就可证明那里有一个高度的文明。
我们现在必须考虑这个有待于做出评价的、最后的、当然绝不是最不重要的文明的独特特征:这就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的社会关系得以调节的方式,——这些关系影响一个人和他有关的人如邻居,帮助他的人、异性对象、家庭成员或国家的成员等等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特别难以保持不偏不倚于任何理想的要求,和明确确定在这里一般意义上的文明是什么。
或许我们可以首先声明,试图调节这些社会关系的初步尝试已经包含在文明的基本成分中了。
假如没有做出这样的尝试,这些关系就会依附于个人的意愿:就是说,体魄最健壮的人就会按照他自己的利益和本能冲动来决定事情。
如果这个健壮的人遇到另一个比他更健壮的人,情况仍会保持不变。
当许多人联合起来在力量上超过了任何个人,并且保持这种联合以对付一切个别的人时,人类在社会团体中的共同生活才成为可能。
于是,这个联合体的力量就被作为“权力”
(right)用来反对任何被谴责为“蛮力”
(bruteforce)的个人的力量。
用联合体的力量来取代个人的力量是向文明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
它的实质在于,团体的成员对每个人可能得到的满足加以限制,而个人还没有认识到这种限制。
因此,文明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公正——就是说,保证使一项法律一旦制定,就不会为任何个人的利益而遭到破坏。
并不是说这种法律有什么道德价值。
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似乎倾向于确保法律将不再代表任何小团体的意志——种姓、部落、人口阶层或种族群落——这种小团体的行为可以像一个掠夺成性的人,扑向其他或许人数更多的这种群体。
而最后的结果就会是建立一种法律,这是通过牺牲自己的某些欲望而对此做出贡献的所有的人的法律,是能够联合起来的所有的人的法律——除了那些不能进入某一联合体的人之外——这种法律不使一个人任凭蛮力的摆布——当然还是有同样的例外。
个人的自由并不是文明带来的一个好处。
在任何文明产生之前,个人具有最大的自由,虽然在那时个人的自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确实没什么价值,因为个人几乎不能保护这种自由。
自由经过文明的发展而受到限制,公正往往要求把这些限制施加于每一个人。
在一个人类团体中感觉到的那种对自由的渴望,可能是对某些现存不公正的一种反抗,因而可以证明,它有利于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并且和这种发展保持一致。
但是,对自由的渴望也可以在人格的原始本质的残余中找到它的起源,虽然在那里人格还没有受到文明的影响,这样,渴望自由就成了和文明对抗的一个根源。
因此,渴求自由既指向文明的特定要求或形式,也指向文明本身。
看来任何一种影响都不能把人性变成蚂蚁的性质。
毫无疑问,他将随时用他对个人自由的要求来抵御群体的意志。
人类斗争的很大一部分都围绕着这个中心任务,即在个人的这种要求和文明社会的要求之间找到某种便利的——能带来幸福的解决方法;这种解决方法能否以某种特定的文明形式来达到,或者是否将证明这种冲突是不可调和的,这是涉及人类命运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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