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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官采取声誉,士子托人游扬,或竟自怀所作文字投谒,都不算犯法的事。
晚唐以后,规则逐渐加严,禁怀挟和糊名易书等制度,逐渐兴起。
明清继之,考试关防,日益严密。
此似不尊重人格,但利禄之途,应试者和试之者,都要作弊,事实上亦是不得不然的。
以上所说的,均系乡贡之制。
至于制科,则由天子亲策,其科目系随时标出。
举行与否,亦无一定。
唐代故事,详见《文献通考·选举考》中。
对于科举的重视,宋甚于唐,所以改革之声,亦至宋而后起。
科举之弊有二:(一)学非所用,(二)
所试者系一日之短长。
从经验上证明:无学者亦可弋获,真有学问者,或反见遗。
对于第一弊,只须改变其所试之物即可。
对于第二弊,则非兼重学校不行。
不然,一个来应试的人,究曾从事于学问与否,是无从调查的。
仁宗时范仲淹的改革,便针对着这两种弊窦:(一)罢帖经、墨义,而将诗赋策论通考为去取(唐朝的进士,亦兼试帖经及策,明经亦兼试策,但人之才力有限。
总只能专精一门,所以阅卷者亦只注重一种,其余的都不过敷衍了事。
明清时代,应科举的人,只会做四书文,亦由于此)。
(二)限定应试的人,必须在学三百日,曾经应试的人一百日。
他的办法,很受时人反对,罢相未几其法即废。
到神宗熙宁时,王安石为相,才大加以改革。
安石之法:(一)罢诸科,独存进士。
这是因社会上的风气,重进士而轻诸科起的。
(二)进士罢试诗赋,改试论、策。
其帖经、墨义,则改试大义(帖经专责记诵,大义是要说明义理,可以发抒意见的)。
(三)别立新科明法,以待不能改业的士子。
(四)
安石是主张学校养士的,所以整顿太学,立三舍之法,以次递升。
升至上舍生,则可免发解及礼部试,特赐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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