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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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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塑造个人品格的第一所场所,青少年学生心灵和品格首先在家庭中形成,然后才会在社会生活中磨炼成熟起来,这是自然的秩序。
由此可见家庭教育的重要。
要调动起家长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必须处理好教师与家长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以学生为基础,在教育、培养学生的共同目标下形成的一种新的教育交往关系;也是在新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学校、家庭、社会形成教育合力,共同完成育人使命的新型教育方式。
教师与家长彼此之间必然有一个由不了解到了解再到配合默契的发展阶段。
教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教师在建设与家长的关系中,要充分表现出教师的职业道德。
一、建立平等的沟通关系
(一)教师与家长建立平等合作教育伦理关系的依据
1.学生作为纽带,要求教师与家长建立平等合作关系
学校与家庭由于学生这个中介、桥梁、纽带建立联系,两者之间构成了一种不以任何一方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
家长与教师有着相同的教育对象、共同的愿望、一致的社会责任。
因此,家长与教师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是一种协作关系。
因此,教师与学生家长需要建立正常、和谐的合作关系,协调一致地教育学生。
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该有足够的认识,与学生家长建立一种平等合作的教育伦理关系。
2.社会分工要求教师与家长建立平等的社会伦理关系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教师与家长虽然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专业与专长。
教师在与不同职业的家长沟通时,应该注意家长的工作性质,平等地对待不同职业的家长。
随着我国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快速上升及人们对于教育的关注,很多家长的教育知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改变了教师在教育学生方面绝对的权威。
同时,教师和学生家长都是社会劳动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人格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可见,教师和家长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二)教师与家长建立平等合作关系的特点与指导观念
教师与家长的平等合作关系,表现为社会地位的平等性、双方联系交往的互相尊重、双方在教育过程中的配合。
教师与家长平等合作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教师除了道德上的威望,对学生家长无任何权利可言;二是由于教育学生是教师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教师要和所有的家长建立合理的伦理关系;三是在交往的过程中,教师要以主动协调的态度促进与家长的平等合作伦理关系。
学校和教师在家校关系上的指导观念是:建立以学校为指导、以家长为主体的双向合作关系,家长在家校关系中由被动转变为主动;发展教师与家长双向互动、相互学习的关系,教师在家校关系中由绝对权威转变为相对权威;家长与教师以学生(孩子)的个体发展为教育目的,改变单纯从学校和教师出发要求家长配合的社会性目的。
二、尊重家长的人格
在与人的交往时应该尊重对方,这是对一般社会成员普遍的、起码的要求。
学生家长是教师教育学生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合作者,更要求教师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
这既是社会对教师的一般要求,也是教育伦理基于教育劳动的特点对教师的特殊要求。
(一)当教育过程中发生困难时,教师要耐心和克制
班主任要与家长保持平等的关系,保证交流渠道的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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