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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性”
与人的理解原则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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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主体性”
存在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哲学思维方式,正如上面所论述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就是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
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同时意味着对人的理解原则的重大变革,这种理解原则就是生存实践性原则。
正是这一崭新的理解原则和方法,为通向“活生生”
的人的现实的“主体性”
存在开辟了道路。
(一)“现成性”
而非“生存实践性”
:传统哲学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
马克思对人的理解原则上的历史变革及其当代性是在对传统哲学关于人的理解方式的否定和超越中凸显出来的。
因此,要理解马克思在此问题上的思想贡献,就首先必须了解传统哲学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
传统哲学的不同流派和哲学家对于人和人的本性,有着多种多样的具体规定和描述,甚至可以说,每一个哲学家和哲学派别对于人和人的本性的具体看法都是充满差异的。
但是在这种差异中,却又有着一种深层的一致性和共同性,那就是他们在理解人和人的本性时,表现出一种基本相同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
正是这种深层一致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构成了整个传统形而上学在人的问题上的重大局限性。
传统哲学这种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即是把人视为一种“现成”
存在者的理解方式,它在把握人时,把人视为一种摆在眼前的、可以用理性的、概念的方式来予以静观的对象。
它认为认识人,最为重大的使命就是抛开种种关于人的“现象”
,去发现人之为人的最终“本质”
,只要透过“现象”
,用理性的方式把捉到了这种“本质”
,就实现了对人的一劳永逸的把握。
具体而言,这种理解方式可以分析为如下主要原则。
(1)对象化原则。
即把“人”
当成一个外在的对象来予以知性的把握,它的基本提问方式是“人是什么”
,与这种提问方式相适应,它必然把人当作一个认识的对象来进行逻辑的分析,从而对“人是什么”
的“什么”
做出回答。
(2)知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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