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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
的含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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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
的一般含义
哲学家们常常认为,如果他们可以确定当“善”
被用作一个道德术语时是什么意思,那么,他们就可以发现更多关于道德的善的东西。
第一章的论证对此表示了怀疑,不过,通过对这个语词的含义的一个更好的理解,这些论证自身将得到澄清和强化。
摩尔认为只存在三种可能:“善”
(在其伦理意义上)“标示”
(denote)某些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东西(就是说,它表示事物或者行为可能具有的某些简单的属性或者特质);它标示某些复杂的东西;或者,它不标示任何简单的或复杂的属性,所以它不意谓任何东西,从而也就不存在伦理学这样一门学科。
摩尔抛弃了第二、第三这两种可能性而满足于第一种可能性,他认为,这个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东西必定是一个非自然的性质。
一些他的继承者赞同他抛弃第二种可能性,不过他们也怀疑第一种可能性,并且他们通过指出一个语词可以不表示任何性质意谓某个东西而避免了第三种情况。
他们得出结论,“善”
在伦理学上具有一个根本上是非描述性的、非认知性的含义,虽然它的含义也可以部分地、次要地是描述性的,不过这是不定的,在不同的语境中指向不同的特性。
不过另一些人提出,摩尔并没有考虑到足够广泛的方式,在这些方式里“善”
可以“标示复杂的东西”
,甚至它的首要的伦理含义也可以是描述性的。
摩尔有两个主要的理由怀疑这一点。
第一,他认为,那些试图定义“善”
并给它一个描述性含义的人把哪种事物是善的这个问题和善自身是什么这个问题搞混淆了:前一个问题毫无疑问可以用描述性的、自然的术语来回答;不过只有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才构成了对“善”
的一个定义或分析。
第二,他依靠现在被称为“开放问题”
论证(the“opeiument)[2]的东西。
举一些人们提议的对“善”
的分析,比如说“有助于令人愉悦”
:当某个人说“我承认如此这般有助于令人愉悦,但它是善的么?”
的时候,我们当然可以理解他的观点。
如果我们用任何其他提议的定义,比如说用“更加发展的”
、“被社会认可的”
、“与宇宙合拍的”
或者“与上帝的意志一致的”
,来替换“有益于愉悦”
,则同样的推理步骤也成立;被如此描述的东西是否是善的,这依然是尚未解决的,或者,至少我们可以理解某个人认为它依然是悬而未决的这个观点。
不过,倘若提议的定义已经是对“善”
的含义的一个正确解释,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会再是悬而未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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