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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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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黑格尔的见解,主观与客观的绝对同一,作为理性客观化的最高方式,不可能从属于体现在主体内的一个“次要方面”
,而谢林的理智直观就是属于感性方式这样一种“次要方面”
。
作为自在自为的真理,主客同一的真正证明,要以思辨思维的逻辑方式来展开才能获得其本质的规定,而不是形式上宣布对立面的统一(这种统一实质上不过权当是一个抽象的假定)。
而真正经由思辨中介的证明将表明,超出知性范围的“思辨真理的神秘性”
,完全应当而且能够由思维去接近和掌握。
黑格尔由此论证了“绝对精神”
之合乎概念必然性的“辩证进展”
,从而揭示思维本身乃是“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
。
一、实体即主体的原则
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发展到黑格尔,已经达到一个稳定的原则高度,即理解和把握绝对者——实体、真理或现实,并开始诉诸和要求能够达于绝对者的这样一种哲学方式,即思辨的思维。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明确提出了这样的原则。
黑格尔把《精神现象学》看成是“科学体系的第一部”
,其目的就是绝对知识,或科学的概念,而“精神”
在现象学中为自己所准备的是“知识因素”
。
所谓知识因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精神的最高表现形式不是道德信仰或艺术直观,即单纯的“直接知识”
,而毋宁是理性的思维、思辨的思维。
因为真正的思想和科学的洞见,只有通过概念的劳作才能获得,只有概念才能产生知识的普遍性,科学赖以存在的东西就是概念自身的运动。
其二,知识标识着精神环节的真正展开及其方向。
由于思辨的思维声称在绝对知识中扬弃了存在与知识的对立,所以,知识因素就成为“具有真理的形式的真理”
。
唯其如此,精神的诸环节就以自知其为对象的那种单一性形式扩展开来,并自己发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运动过程。
这就是逻辑学或思辨哲学。
[47]
精神现象学是“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
,这意味着精神自身把自己的环节展开在意识因素里;而精神作为自在自为的真理,乃是实体。
换言之,在现象学中,“实体和实体的运动都是作为意识的经验对象而被考察的。
意识所知道和理解的,不外乎是它的经验里的东西;因为意识经验里的东西只是精神的实体,即只是作为经验的自我的对象”
[48]。
很明显,在这种考察中,关于实体(即绝对者、上帝)的原则理解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
尽管这个原则理解在现象学中必须通过意识的经验过程来做出证明,但是,思辨哲学必须通过一个得到充分理解的准备性设定来标示出主导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来引导和发挥所谓意识的经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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