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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价是对价值的特殊观念把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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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讲到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主要是从它与科学意识或非价值意识的区别方面来讨论的,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看的,实际上,价值意识以价值现象作为对象,是对这种特殊对象的特殊反映,这种具体的反映过程就是进行价值评价的过程。
也可以说,价值评价就是价值意识的现实的展开,是价值意识的对象性活动的过程,是对价值的特殊观念把握活动。
前面曾说过,我国价值论研究是在实践标准讨论的深化中起步的,一开始是从认识论领域和视角来进行的,由于这种特殊的背景,一些研究者自然而然地就把评价看作是认识,只不过是对特殊对象即价值的一种认识。
在他们看来,评价就是通过价值感觉、知觉,通过理性推理对这些感觉材料的加工而形成价值判断的过程,最终目的是获得价值真理。
约言之,评价就是价值判断,是对一定事物之有无价值进行判断。
虽然在这些论者中有的把价值看作是事物的内在的固有的属性,有的坚持价值是一种关系,但都认为对价值的评价实质上也是一种认知,是一种认识。
为了强调这种一致性,他们更愿意使用“价值认识”
这个概念,认为评价就是价值认识,是对价值这种特殊现象的认识。
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
因为这种观点本质上还是沿着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框架来看待和理解评价,忽视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复杂性而将之压缩到一个平面来处理,所以根本无法揭示评价活动的特殊本质,无法澄明价值作为一种主体性现象的特点,也违背价值论发展的逻辑,不利于吸取和容纳价值论发展的合理成果。
毫无疑问,在现代价值论中,一些人过分强调价值与情感的联系,以非理性主义反对理性主义、科学主义的霸权,另一些人则强调规范意识的作用,突出对人文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理解、解释与事实认知的差别,虽然其中有很明显的片面性,却也从某一个方面揭示了评价活动不同于科学认知活动的特点,是有相当的合理因素的。
我们要吸取这些合理因素,就不能再沿着认识论或知识论的框架,而必须从价值论的视野,即从价值与评价相互规定相互生成相互作用的角度,从评价活动的结构所规定的主体自我相关效应,来理解评价活动的特殊本质及其具体表现。
我们把评价规定为对价值的特殊观念把握活动,即是说,它作为对价值的感应、感受、体察、体验、评估、揭示、解释、预测、计算、权衡的活动,其特殊性恰恰是相对于认知活动的特殊性。
这些预测、解释、计算等都属于观念的把握,在意识中把握,用观念的形式来把握,从这个意义上,它当然也是一种反映,也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能动反映论的原则,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反映,是一种特殊的能动性。
这又是与认知所不同的。
第一,我们比较一下评价活动与认知活动的结构。
认知的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需要认知的对象,无论这对象是自然的对象、社会的对象,是人自身,还是人自己的思想,或是人们活动的历史,认知的基本结构始终是主体—客体,认知的过程就是主体如实地反映、揭示客体本来面目和规律的过程。
无论认知者如何能动地想象、构造对象的联系,也无论他借助什么样的中介,他始终以对象自身的情况为根据、为标的,使自己想象的经验的推知的把握的与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为最高原则。
评价活动的主体是评价者,但评价客体却是价值,而价值则是一定事物、现象与主体(价值主体)的生存、发展需要的一种关系。
平时许多人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总以为评价客体就是一定的事物,即价值客体。
比如在评价某个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时,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评价的客体;在评价一种昆虫是益虫还是害虫时,这昆虫就是评价的客体;在评价一幅画时,看它的艺术价值如何,这幅画就是评价的客体。
人们总是习惯于按照认知主客体的结构模式来理解评价,再加上语言表述中“这幅画的价值是很高的”
,“这种昆虫是有益的”
,“这个行为是道德的”
这些句式,所以也就很容易把价值当作是事物本身的一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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