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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的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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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不仅全面阐述了自由的表现形式和一般含义,从外延和内涵的统一上科学地规定了自由概念,而且全面阐述了自由的基本特性,为我们全面理解自由和追求自由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首先,自由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自由。
毛泽东认为,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
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一贯主张,谈论自由,特别是在复杂的阶级斗争中谈论人的社会自由,必须明确是谁的自由,是在什么条件下的自由,坚决反对脱离具体条件仅仅局限于一般自由的抽象议论。
马克思在他所有著作中,特别是在《资本论》中,阐明了资产阶级自由的欺骗性,指出资产阶级所追求的自由,实际上只能是而且从来就是商品所有者的自由,但伪善的资产者却往往借助于所有人的一般自由的外衣欺骗工人阶级:“先生们,不要受自由这个抽象字眼的蒙蔽!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个人在对待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自由。
这是资本压榨劳动者的自由。”
[1]
列宁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与捍卫社会主义政权出发,一生对搬弄自由、民主的抽象词句深恶痛绝。
在列宁看来,只要阶级还没有消灭,只要无产阶级还没有取得统治地位翻身解放,只要事实上还只有资产阶级的自由而没有无产阶级的自由,任何脱离具体自由、关于一般自由和平等的谈论客观上都是欺骗工人,欺骗全体劳动者,实际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因此,在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社会中,列宁要求,如果你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或希望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那么你就要时刻牢记:“对于自由和平等的任何议论都应当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哪一个阶级的自由?到底怎样使用这种自由?是哪个阶级同哪个阶级的平等?到底是哪一方面的平等?”
[2]
其次,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
毛泽东指出,民主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那种认为自由就是无拘无束,甚至无法无天,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在一定意义上自由意味着摆脱束缚和限制,但自由是有界限的,自由和限制的关系是辩证的。
自由既要摆脱限制,又离不开限制;在一定意义上,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
一个人、一个阶级、一个社会在何种程度上了解自己所受的限制,也就在何种程度上了解自己所应享有的自由。
没有限制意识,没有社会责任感,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意识和个人的自由权利。
准确地说,限制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限制,这是自由的条件;一种是消极的限制,这是自由的桎梏。
在生产活动中,未被认识的必然,“盲目的必然性”
的作用,是一种消极的限制,一种不自由。
而已经认识了的必然,“理解了的必然性”
,对人也有限制作用,至少限制了人们只能按照这种必然性去做,科学利用必然性,而不能违背必然性、取消必然性。
这也是一种限制,这是一种积极的限制。
在社会生活中,马克思认为,普鲁士“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
[3],这是一种消极的限制,它是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
[4]。
但是在任何制度完善的国家中,自由都是由法律严格限制的,不能笼统地不加分析地认为自由就是不要法律、纪律,或者说有了法律、纪律就没有人的自由。
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为基础的,是对自由的确认和保证。
在这点上可以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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