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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平等:素质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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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平等(或不平等)可以区分为许多不同的方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两方面:一是人的自身素质方面的平等;一是人的社会地位方面的平等。
人的素质是人在先天遗传基础上经过后天的活动而形成的主体活动的自身条件。
[2]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人的素质方面,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正如同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在素质方面完全相同的人。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从多方面批驳了杜林关于“两个人彼此完全平等”
的错误主张。
恩格斯认为,人的活动的自身条件可大致分为三个方面,在这三个方面中,人和人都是不同的。
人的生理素质是不平等的。
恩格斯指出,“两个人甚至就其本身而言,在性别上可能就是不平等的”
[3],性别上的不平等也就是生理素质的不平等。
无论人的体力还是智力,在生理解剖特点方面都存在差异。
马克思说过,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也是一定意义上的不平等,因为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
是“天然特权”
[4]。
人的心理素质是不平等的。
恩格斯断言:人与人之间“在素质上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
A果断而有毅力,B优柔、懒惰和委靡不振;A伶俐,B愚笨”
[5]。
不仅如此,人的意志、愿望也不可能绝对平等,“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一当它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
[6]。
人的思想文化素质也是不平等的。
恩格斯认为,一般地说,“两个在道德上完全平等的人是根本没有的”
[7],总是有的道德水平、思想境界高些,有的道德水平、思想境界低些。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还“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
而实际上,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
[8]
人的社会地位,主要是指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和作为活动主体所具有的社会条件。
按照马克思的论述,人的活动的社会条件方面的平等(或不平等)主要包括经济平等、政治平等以及法律平等。
经济平等是政治平等、法律平等的基础。
对于经济平等,人们一般首先注意到的是“结果平等”
,也就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实际得到的财富在质量方面的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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