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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在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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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主体,这不论在对自然的认识还是在对社会的认识中都是一样的。
在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中,自然对象先在于和外在于作为主体的人,认识自然,是人作为与客体异质的物种去观念地把握对象。
在人与社会的认识关系中,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这里的主体是人,客体是人的社会,中介则是人的活动及其产物,因此,认识社会,作为社会人对人的社会的认识,本质上是人对于自己的类存在和类活动的自我认识。
id="heading_id_3"1.人应当是社会历史的主人
人在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的前提是人应该是社会历史的主人。
人是自然界发展的最高产物,是万物之灵,似乎有一种对于其他自然物的独特的和优越的地位。
但这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人对于外部自然界的依赖地位。
人的存在及其活动仍然绝对地依赖于自然界。
但是,人对于自然界的依赖又不同于动物通过改变自身机体来单纯地适应自然界及其变化的本能活动。
作为有意识能思维的社会存在物,人不仅能够认识和顺应自然,而且能创造并借助于一定的工具来改变自然物的存在形式,使之发生适合人类机体需要的变化,从而按照适合自己需要的方式来掌握外部自然界。
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是通过人对自然界的掌握来实现的。
[1]依赖体现着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受动、被动的一面,掌握则体现着人作为主体而在人与自然界关系中的能动的、主动的,即积极的和支配的一面。
人对自然界的掌握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单个人来实现的。
无数个人之间在对自然界关系的基础上相互作用、协调行动,便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
社会直接地是作为人类自身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而产生的,而且是作为个人活动的帮手和工具而发挥作用的。
但社会一旦产生出来,便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总体性存在和运动形式而超越于其中的所有个体,并作为一种对象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而成为对人们的一种约束力量,要求人们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客体来重新对它加以认识,而人在社会运动中的主体地位也需要在这种约束和制约中不断地重新确立。
人要成为自然的主人,便必须力求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
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关系系统,包括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等各个方面,则它们不过是“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2]。
个人的特质决定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质,而社会关系则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
[3]。
人不但是这种社会关系系统的物质承载者和指令的执行者,而且是这种关系的建构者,又是其得以织成的网上纽结。
人们不仅借助于这种社会关系去从事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自身的再生产,而且在这种统一的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着这种社会关系,并且力图将其置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使之服从于和服务于自己的目的和活动。
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组织系统,是社会各种要素、各个方面的实际的联结和组合方式,是社会生产赖以进行的社会形式,则一切生产都不过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助于这种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
人借助于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建构、操作和指挥而以集体的、社会的整体力量去从事生产、改造自然界,并在其中表现和确证自己的主体力量,发展和完善自身。
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活动系统,是人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而相互作用的动态模式或实现方式,则人应当是这种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调节者和控制者。
通过这种活动,人们施展着自己的能力,实现着自己的目标,体现着自己的主体地位。
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人都应当是社会历史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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